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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自建房何时恢复审批和建设?官方最新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1-04 09:31:26

来源: 楼盘网大理站

分类: 本地楼市


近日,太和街道荷花村居民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大理州委书记求助,先前自己村子有10户人家已经将原来住的房屋全部拆除需要重新盖房,自建房停止审批和建设后,大家现在都没有住处只能租房子住,并询问建房政策什么时候才能恢复。2022年12月30日,太和街道办事处对该问题进行了答复。

官方答复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大理州委书记杨国宗的留言收悉,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自建房”的问题。经查,2018年8月31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大理市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控意见的通知》(大市政发[2018]28号),重新调整了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控标准,但除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户外,实际上未审批个人建房。2021年12月10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市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市政办发〔2021〕26号),标志着我市个人建房审批工作重新启动,原已批未建的个人建房户按照《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市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控的意见》(大市政办发〔2021〕18号)管控要求进行建设。

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2022年5月30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停建的通告》,根据通告要求,中心城区范围内正在建设和拟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所有自建房房屋建设行为一律停止审批和建设,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擅自复工。停建时间自通告下发之日起至大理市自建房整治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前。

依据《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市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控的意见》,中心城区不再新增审批个人零星建房,对经认定的住房困难户、D级危房户以及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户等情况须经严格审查后方可按要求给予审批。因此,在恢复审批后,您户需通过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属于D级危房可申请拆旧建新。目前,我市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建设工作停止审批和建设只是暂时行为,待放开后将恢复审批。关于个人建房在建户、申报户,报建方面暂时未出任何新政策,属于全面停工停批状态。待社区接到相应建房政策通知后,将第一时间通知各个小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大理市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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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大理市将对超2万栋建筑实施安全隐患排查

大理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来进行。

2022年5月15日,大理市发布文件,正式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行动重点排查整治城市规划区、集镇所在地、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区域以及学校、医院、市场、企业、公路沿线和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期间多处临建违建被依法实施拆除。2022年12月30日,大理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建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后续将对全市21247栋自建房启动安全隐患排查,只有当所有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完成后,大理十才有可能出台自建房建设新规,恢复自建房的审批和建设。

Part.2

全国首部自建房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

2023年1月1日,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对大理市将来的自建房新规制定有一定参考价值,筹备自建房的朋友可对重点内容提前了解——

一、率先明确定义居民自建房

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均属于居民自建房,这一定义是全国范围内率先对居民自建房有了明确的定义。

二、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在规定中指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的手续,方可进行居民自建房的新建、改扩建、重建等行为,但也明确指出了在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可以新建居民自建房。

三、明确规定楼层数量一般不超三层

在进行改扩建、重建等行为时,如原依法批准的层数有超过三层的,在改扩建、重建时不可以超过原来依法批准的层数,而新建的居民自建房楼层数量则一般不可以超过三层。

四、居民自建房建设规范化进行

规定中指出,居民自建房的建设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自建房的施工建设。同时,在居民自建房还应镶嵌有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内要明确写有该自建房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主体、建设主体以及建成时间等。

另外,在房屋建成竣工后,还应当组织竣工验收,若无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将责令停止使用。

五、明确居民自建房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规定中明确提到,居民自建房的所有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若出现房屋所有人与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那么将按照所有人与房屋使用人的约定进行安全责任划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责任;如若出现房屋权属不清晰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则由房屋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根据湖南省的管理规定来看,自建房的管理较以往都更加严格。一是审批事项有了明显的限缩,自建房必须在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外且层高一般不得超过三层;二是施工责任监管有了明显的强化,与其他建设工程一样在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镶嵌永久性标识牌,明确建筑安全责任人;三是建立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要求相关部门长效对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自建房承载着许许多多家庭的居住需求,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为基础支持,自建房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都可能埋有隐患,再加之随意加层、违规改造等问题突出,全风险不容忽视。未来,城市、县城自建房可能会以棚改房屋征收或置换商品房等方法逐步从退出历史舞台,相关退出办法还有待法规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 liy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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