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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部分调整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01 08:41:12

来源: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

分类: 房贷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报告》(审社报〔2020〕13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建金〔2020〕25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经大理州人民政府和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部分调整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五年内购、建、修自住住房并具有购、建、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或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需12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 3月31日


责任编辑: dal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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